之后,欧阳胜找到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分别于同年6月13日、19日,支取了上述6张存单本金人民币3131.7万元和利息人民币190.8597万元后,又再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通过转账支取的方式将钱转至宝顺公司和外经公司的账户上。
欧阳胜将其中的2220万元用于归还宝顺公司欠诚业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其余的1102.559万元用于其他投资。
庭审焦点: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区叶宽、欧阳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322.55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区叶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欧阳胜是从犯。
法院还认为,区叶宽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本应予从严惩,但鉴于区叶宽、欧阳胜通过其家属退回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对区叶宽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欧阳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欧阳胜有期徒刑十年;两被告人退回的12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贪污行为何时发生,儿子是否介入?
被告人欧阳胜辩解称,其没有与母亲密谋非法占有公款。其辩护人提出,区叶宽在1996年1月,其贪污6张存单资金的行为已完成,贪污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区叶宽在1996年1月被免去行长职务,1996年6月将涉案6张存单交给被告人欧阳胜并支取了全部存单本金和利息,在区叶宽被免去行长职务到其将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期间,上述存单的款项仍在诚业公司账户内,并未脱离诚业公司的控制,在此期间也没有证据证实区叶宽对该款项有侵占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区叶宽贪污行为已发生。
1996年6月间,区叶宽将该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并由欧阳胜支取了存单款项并占有使用,上述存单款项才脱离了诚业公司的控制,故应认定此时被告人区叶宽也实施了贪污涉案6张存单款项的行为。
2.母子有无合谋?
庭审中,欧阳胜及其辩护人提出,欧阳胜没有与区叶宽密谋贪污,对区叶宽的贪污行为不知情,不构成贪污罪。区叶宽也称,她将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时,没有告知儿子存单的性质和来源。
中院审理认为,欧阳胜在侦查阶段的前4次供述均称区叶宽将六张存单交给他时,告知存单款项是诚业公司经营的利润,让他冒充存单的储户支取款项,后他为掩人耳目,找到他人冒充存单储户支取了全部存款本息后,再将款项转回外经公司、宝顺公司账户。
证人证实六张存单的账户资料及转账凭证等均证实,欧阳胜通过他人冒充存单储户支取了存单全部款项,然后再转回外经公司和宝顺公司账户,印证了欧阳胜为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通过他人冒名支取的方式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鉴于欧阳胜的前4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均能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区叶宽与欧阳胜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事实,欧阳胜的行为构成共犯贪污罪。(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