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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柴油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2011年12月02日 20:2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人民网网友在“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回应内容涉及“组织煤矿救灾演习”、“防范治理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修订”、“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防止非法煤矿死灰复燃”、“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知识”等9大方面。以下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回应全文:

  网友“行行重行行”:《危险货物品名表》2005版中已经将柴油列为危险货物,但《危险化学品名录》1999版中没有相对应的内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实际工作中到底依据哪一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是提出部门不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以下简称《品名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公布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品名表》主要列入了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而《名录》则主要侧重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其列入的是危险化学品。

  三是定义不同。按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危险货物的定义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因此,从上述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和范围的划分,可以看出危险货物的范围中有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有些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

  柴油闪点一般大于55℃,按照全球化学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易燃液体》(GB20581-2006)和现行《名录》,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易燃液体类别,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记者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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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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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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