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其中包括,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设,确保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查准确高效,积极探索扩大违法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推进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诚信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参与社会信用评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2月4日《北京晨报》)。
最高检2006年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将1997年以来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者列入查询档案,2009年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从建设、金融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在此基础上,最高检积极建立全国统一、准确高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的主动性。
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者永远占据着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无论是为了将原本能办成的事办得快一些,还是为了将原本不能办的事“破格”办成,都是建立在受贿者愿意给他办事而且能够给他办成的基础之上,假如缺乏这个基础,所有的行贿都将无从谈起。在1997年修订实施的刑法中,对受贿者最重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行贿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说明受贿犯罪之危害更甚于行贿,因此法律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更大,处罚更重,而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就可以相对轻缓一些。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越来越突出地感到一种危险的趋势:行贿犯罪正在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虽然受贿者占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是矛盾主要方面的传统格局没有改变,但是,一些行贿者越来越主动而肆无忌惮地向“目标人”发起猛烈的进攻,行贿者的凌厉攻势“唤醒”了受贿者的受贿意识,“催化”了受贿者的受贿行为,恶化、毒化了社会经济生活和交易环境。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行贿犯罪者进行“全覆盖”并提供联网查询,使其犯罪行为成为永远不可删除或变更的记录,对于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制度效能,提高贿赂犯罪的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大大强化对行贿犯罪的震慑和惩处效应。接下来,应当考虑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行贿犯罪档案扩大为“行贿档案”,从对行贿犯罪者“全覆盖”扩大到对行贿者“全覆盖”。按照规定,目前行贿犯罪档案只包括由检察院起诉、经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由于立案标准不同(同样的贿赂金额,对于受贿人足以构成犯罪,对于行贿者可能不够成犯罪),或出于侦办案件的需要(如检察机关与行贿者达成辩诉交易,行贿者充当“污点证人”),另一些行贿者最终免于刑事处罚,他们的行贿行为并未列入行贿犯罪档案。这些行贿者既未受到刑事惩罚,又逃脱了行贿犯罪档案的监督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
在法律没有明显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难以对所有行贿者均课以刑责的条件下,当前亟须将行贿犯罪档案扩大为“行贿档案”,将未领刑责的行贿者一并列入“行贿黑名单”,通过联网查询将所有行贿者“一网打尽”,使行贿者受到应有的教育、监督和惩戒,为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提供更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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