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间,伙同他人一个月内疯狂抢夺16起、盗窃1起。近日,(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缓刑,以抢夺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灵武市男子赵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其同伙王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系灵武市人,无业,均为吸毒人员。被告人赵某某以前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被灵武市法院判处过刑罚。2010年又犯交通肇事罪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3次受到法律惩罚的赵某某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某一个月内疯狂抢夺16起、盗窃1起。
2011年1月2日傍晚,赵某某、王某来到灵武市一手机店门口,被告人赵某某在外放哨,被告人王某以购买手机为名让营业员拿来两部手机比对,后趁营业员不备,持手机夺门逃跑。后二人于1月4日傍晚,到灵武市一家超市门口,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价值7万多元)盗走。有了盗窃来的轿车,逃跑更快,更加方便抢夺。二人又先后14次在银川、青铜峡、永宁、中宁、平罗、贺兰等地的手机店内,由王某用同样的手段抢夺手机,赵某某驾驶盗窃来的轿车在门口接应。最后一次,二人在灵武一家商场内抢得一条价值4580元的黄金项链。二人将抢夺来的手机、项链低价卖给另三名被告人,赃款被用于吸食毒品、挥霍。
贺兰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被告人赵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万元。另外,对三名收购赃物的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缓刑。(法治新报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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