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工程项目会计期间,向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银行支取了13万元用于给其子买车。今天上午,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挪用公款案。
私自挪用公司13万元
上午8点40分左右,被告人向某被带上法庭。她身材中等,头发花白。旁听席上,有几位亲属静静地等待着。
据指控,2007年3月,中国机械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了湛江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湛江海螺粉磨站年产320万吨水泥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同年4月,“五建公司”将湛江海螺工程分包给江苏省江都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
2007年3月,被告人向某受中国机械某建设公司委派,负责该公司承接的“湛江海螺工程”的财务工作,主要从事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相关费用等工作。2007年9月29日、2007年11月20日,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以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的方式分别从公司账户提取公款6万元、7万元,被其个人使用,其中8万元给其子购买汽车,其余部分用于其个人开支。
2007年底,被告人向某以施工单位江都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模仿该单位项目财务负责人邵某某的笔迹,伪造了两张施工单位的清款单(其中,一张金额为6万元,开票日期是2007年9月29日;另一张金额为7万元,开票日期是2007年11月20日),用于公司做账。
2009年10月,向某退休后将该工程会计资料交留公司财务,但未办书面移交手续。
今年4月,“湛江海螺工程”结束后,中国机械某建设公司发现上述两笔工程款合计13万元有问题,遂找被告人向某谈话,向某承认是其工作失误造成,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始终未归还。7月15日,中国机械某建设公司向庐阳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亲属于7月20日将13万元公款退交给中国机械某建设公司。
庭上称“一直在筹款”
庐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在任中国机械某建设公司项目会计,管理、经手国有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在庭上称,她从1981年起就在中国机械某建设公司工作,后从事会计工作。她在2007年接了“湛江海螺工程”账目。“由于当时在外地,每到月底与银行对账,记账也相对简单。”
法官问:“截至案发前,你有没有做农行的账?”向某说,“当时没做,当月的月底做的。”
“你涉案的款项如何处理的?”“细节我想不起来了,后补的。”向某说。法官接着问,“伪造负责人的笔迹做清款单,如果公司没有找你,你打算如何处理?”此时,向某已经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当庭痛哭,“我犯错了”。接着是一阵沉默,“我一直想补上的,在筹款。伪造笔迹是要交账用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还在审理中。(鲁岩 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