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化的招投标制度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招投标制度实际上是个舶来品,出现在200年前的西方,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为其立法,并成立专门机构。
据王文杰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因世界银行提供贷款时要求对我国大型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从而促使招投标制度进入中国,“但最初只是停留在纸上的一个概念”。
王文杰指出,在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工程包给谁做,只需要领导干部打个电话,批个条子,甚至一句话,行政权力直接插手工程项目,包工头与官员的腐败联姻甚至成了上世纪90年代少数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形式。
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制招标走上了历史舞台。
2000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招投标法,明确强制招标的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国外贷款或援助项目。而招标规模的标准则由各省自行规定。
但业内人士注意到,发展至今,现有的关于招投标的法律制度正在出现某种异化,“腐败联姻”现象仍未消弭。
“当前公共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等领域,是以权谋私、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灾区,而上述领域内的很多违法违纪问题集中表现在招投标环节。这些年来招投标法是执行得最差的一部法律,不少招投标流于形式,表面上按程序公开进行,实际上暗箱操作,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个别掌握资金和项目审批权的部门或领导干部直接或变相推荐施工企业或供货商,其背后往往都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王文杰说。
对此,林喆认为:“重大工程属于稀有资源,不法商人通过权力寻租,假招投标之名获得项目,就能赚取巨额利润。这种腐败有漂亮的外衣,很难被外界获知,已然成为权力寻租的主战场。”
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标、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曾海介绍,在招投标法的规制之下,此类腐败案件仍频发主要是因为招投标存在四大制度漏洞:
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对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是按照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一是政出多门,各说各话;二是在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的混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
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同时在一些已经“变种”的腐败手段面前无可奈何。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多数只是中标价的5%至10%,再加上约1%至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