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亮点纷呈
记者了解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细化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王文杰认为,从招投标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条例草案“亮点很多”,其中首先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法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投标法既适用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又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条例草案规定凡属招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必须公开招标。这就使已有的法律规定更加明确。”王文杰说。
为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破坏公平竞争,招投标法在第46条特别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个条款是招投标法中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草案为使该条款更加明确具体,进一步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王文杰指出。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强制性招投标的项目都跟权力部门有关,因为很多项目的业主都是国家主管机关,因此,制定规则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很有必要。如何做到禁止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才是最重要的。”王文杰认为,在此次的条例草案中,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
尽管法律已经很完善了,但业内专家认为,真正要抑制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还需要将法律落到实处。
“一部法律的执行,关键在于监督。招投标法实行11年来,鲜有因串通投标等罪名被判刑者。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一旦形成气候,大家对破坏招投标的行为习以为常,招投标法便形同虚设。所以应该以此次草案的出台为契机,在今后进一步将有关法律落到实处。”王文杰说。
赵曾海也指出:“在很多情况下,制度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有制度不依,缺乏执行力,制度也就成了‘摆设’。因此,当前不仅需要为可能的制度漏洞打上补丁,同时也须明确对于制度的落实,以免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