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勉县男子夏某因垂涎朋友的12岁女友马某的容貌,伺机将其强奸,近日被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夏某,现年19岁,系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1年4月3日晚21时许,夏某电话联系朋友王某,得知王某正在九冶桥头和女友马某(女,12岁,勉县某中学学生)玩耍,便赶往上述地点,从王某处得知马某已离开,便和王某沿九冶大桥追上并堵住正准备回家的马某,邀请马某与王某一起去旅店开房上网,遭到马某拒绝,随即,夏某威胁马某,如不陪自己玩就不让其正常上学或回家。马某无法摆脱纠缠,只好随夏某及王某在九冶河堤上玩。
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一同行至勉县司法路“天地”网吧,王某因去网吧借钱而离去,夏某伺机将马某带至勉县农贸市场“喜洋洋”旅店302-2房间,谎称王某随后就到,让马某在房间等候。
凌晨3时许,夏某见马某打盹,早已垂涎马某容貌的夏某便产生了强奸马某的歹念,随哄骗马某脱掉衣裤上床睡觉,见马某脱掉外衣裤后,在明知马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形下,强行脱掉马某的内裤将其强奸。事毕,夏某听见有人在宾馆楼道里呼唤马某的名字,便从宾馆二楼的窗户跳下,仓惶逃离。
庭审中,夏某自愿认罪,有悔罪意识,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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