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五人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或帮助隐瞒国有资金50余万元,留归自己入股的改制后企业使用。今天上午,五被告人因涉嫌贪污罪,站上了包河区人民法院的受审席。
天正下着蒙蒙细雨,但被告的家属们还是早早来到法庭,共来了20余人。上庭的五人宋某、黄某、奚某、袁某和朱某,分别是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以及资料员,两男三女。他们年纪都在50岁左右,多为专科文化程度。他们全都请了辩护律师,第一被告还请了两名。第五被告身体不好,法警为其拿来一把椅子。
据公诉机关指控,某槽车检修站是事业单位,某容器制造厂是企业,两单位是一套人员两块牌子。2000年8月,被告人宋某受委派,担任槽车检修站站长兼容器制造厂厂长,被告人黄某和奚某则为副站长兼副厂长。
在这两单位经营期间,被告人袁某担任站长助理兼厂长助理,被告人朱某担任出纳会计。2008年,槽车检修站和容器制造厂进行改制,被告人宋某、黄某、奚某、袁某商量隐匿由朱某保管的账外资金,不纳入资产审计评估范围。截至改制审计评估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账外资金余额共计487986.12元。
2009年6月,槽车检修站和容器制造厂整体改制为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被告宋某、黄某、奚某、袁某、朱某五人及另两人,为企业持股人。该账外资金后被转入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黄某、奚某受国家机关委派,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国有资金,留归自己入股的改制后企业使用;被告人袁某、朱某在单位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宋某、黄某、奚某隐瞒国有资金,留归自己入股的改制后企业使用。上述五被告人非法占有国有资金487986.12元,系共同犯罪,其中宋某、黄某、奚某三人为主犯,袁某、朱某为从犯。
庭上第一被告宋某说,48万小金库的去向主要在两方面,一是解决改制过渡期的遗留问题,二是发放改制补偿金,并没有用于改制后的公司及股东本身。案发后,公司退还了部分赃款。第四被告的辩护律师则在提问中透露,袁某定岗后曾向纪检部门反映过这笔账外资金的事情,还曾主动要求离职。
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延伸阅读
贪污罪与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张兰 玥玥 陈永骜 记者 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