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河南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
河南省日前要求,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此前,郑州市已叫停该市金水区试行的城管业务外包行为。(《河南商报》12月8日)
禁令之下,“临时工”果然能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消失吗?至少从执法现状看,我并不乐观,因为“事多人少”是一个长期困扰行政执法部门的老问题,“临时工”甚至已成为一些执法部门的主要力量,如果禁止临聘人员参与执法,则必将面临极为严峻的执法主体缺位现象。在此情形下,那些行政执法部门自然会创造出种种“变通”之法,以顺应这种严苛的禁令。
可见,行政执法的规范,不能仅仅着眼于禁止“临时工”,还应厘清执法权界限、坚决避免执法的模糊地带。
这些年来,公众对于行政执法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执法滥权侵害群众利益上,至于执法者的身份,倒并非首要关注的问题。在一些行政执法机构,“临时工”似乎成了一根专门“顶罪”、“背黑锅”的救命稻草。一旦惹出事端,相关部门马上就会宣布,执法不当人员系临聘人员,无非是想通过这种区分,以求免责而已。事实上,“临时工”往往不过是执行者,这一群体确实可能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但这些问题不过是一些表象而已,根源仍在于时下一些执法部门根深蒂固的执法经济。
执法权限、执法边界为什么会模糊不清?道理很简单,惟有边界模糊的权力才可能游刃有余,予取予求。当然,在执法部门,这种不清晰往往表现为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上。就像前两天山西盂县交警查车罚款,一个手指头100元,两个则是200元,这里面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尺度和边界,完全听从交警的手掌神经指使。还有城管执法,尽管并没有哪条规定城管可以强夺摊贩财产,但是这并不妨碍城管以扣押的名义强制执法;也没什么条文规定,城管可以打人,但这也不妨碍郑州城管殴打卖红薯的老爷爷。
规范行政执法的关键,在于约束权力、杜绝执法经济。只要执法部门有牟利冲动,过于依赖执法经济,甚至陷入“养人就要罚款,罚款为了养人”的怪圈,则滥权执法就不会真正根绝。可见,制定规范细致的用人、管人制度当然很重要,但还远远不够,还应以明晰的制度约束其执法的权力,规定其执法的边界。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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