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河南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
我们的生活中,生活着一个神奇的群体。他们出现在与一些权力失范相关联的丑闻漩涡中,就如一叶叶随波浮沉的扁舟,弱小孤立,却又召之即来,随叫随到。直到下一个需要他们出现的场合。
这个奔赴于各种事后灭火和紧急救场途中的“勇于担责”的梦幻般团体,就是——“临时工”。
如果只看新闻的话,那么很多地方能看到“临时工”的身影。这就是当前“临时工”们所处的语境,确实不尴不尬,令人难堪。临时工们首先最为难受,因为若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和他们推心置腹一番,最终印象会和上述似乎专以“负面形象”出现的他们相去甚远。
但,你确实又隔三差五就从媒体上看到,某地又出现某个事情,需要担责的主力军中,又有不少“临时工”。
所幸,制度性的反思和应对,也应运而生。《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
河南先行一步,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这一条,被提炼为新闻点,备受瞩目。
其实,何来“临时工”一说,除非真的是专门临时雇佣,否则只要是签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员,哪怕只来一天,也都是法律上的正式工。不能因为他们是编制外、体制外的人,出了错就惯性地拉他们来垫背顶包。因为犯错的责任,显然不是处于权力运作底端的毫无决策权的这些执行者们。
更何况,《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决定。”“执行中或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退还的,依法给予赔偿。”
这就说明,强制法是很文明很合乎法治理性的。只要从决策者到一线执法者(只要具有资格)都完全依法照章办事, 何来“临时工”不便执法的焦虑?而如果行政伦理和服务意识有问题,不依法办事,习惯于事前争利事后卸责,那么即便是有编制的“正式工”,只要处于行政序列末端,那犯错后或也难逃沦为担责顶包的“临时工”的宿命。(李晓亮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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