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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房产董事长涉嫌诈骗90余万元受审

2011年12月09日 08:52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宁夏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陈阳明涉嫌诈骗一案,经银川中院发回重审。12月8日,永宁县法院重新审理该案,这已是陈阳明第五次在法庭受审。

  2009年12月,永宁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将宁夏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陈阳明、公司财务人员苟万芬刑事拘留。2010年2月,永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人。2010年9月,永宁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纳某某认识了陈阳明和苟万芬,得知中海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建设宁夏庄和药业基地,于是,纳某某交了5万元押金,陈阳明许诺等一开工就把围墙工程交给纳某某干。然而,该工程始终未开工。此后,陈阳明和苟万芬又以开发银川饭店,给纳某某门面房等为诱饵,先后多次诈骗纳某某现金共计50万余元。2005年、2006年,陈阳明和苟万芬还涉嫌骗取权某某、马某某、高某某16.6万元,合同诈骗高某某、谢某某、钟某某28万元。永宁县检察院以诈骗71万余元,合同诈骗28万余元对陈阳明提起诉讼。

  今年2月11日,永宁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陈阳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苟万芬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万元。一审宣判后,陈阳明和苟万芬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10日,银川中院终审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有误,对第一起诈骗犯罪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永宁县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审。8月2日,永宁县检察院作出对苟万芬不起诉决定书,并于8月19日将苟万芬释放。但对陈阳明,永宁县检察院并未撤案。8月23日,永宁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重新起诉陈阳明,但将起诉金额从99万余元更改为94万余元。

  9月14日和9月26日,永宁县法院两次开庭后,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过两个多月补充侦查,昨日该案在永宁县法院第五次开庭。庭审中,公诉人举证了4组证据,陈阳明的辩护人则提出,这些证据都不是新证据,属于同一事实反复表述,他认为陈阳明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案件,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起诉。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提交审委会讨论择日宣判。(新消息报记者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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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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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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