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作为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的王长林,向其下属营业部介绍业务属于分内之事,可是为了牟取私利,他却通过唆使他人冒充“中间人”,骗取1100万元巨额中介费,并全部侵吞。今年3月8日,王长林因犯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诉后,今年9月15日,法院受审维持原判。日前,侦办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次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该案背后的故事。
现年48岁的王长林,自2000年至2005年期间,在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任财务资金部总经理。2001年时,王长林从国家机关某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鹏处得知,其有意托管单位的1.5亿元国债。王长林知道,这是一笔不小的业务,按照公司规定,他应该将其直接介绍给下属的北京营业部,但如果这样做,作为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他没有任何利益可得。于是,王长林决定走另一条路。
按照行规,如果是业外人士介绍业务,可按比例提取中介费。为了拿到这笔不菲的中介费,王长林首先选择了一个“可靠”的下属营业部——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因为上海营业部的总经理杨某曾是王长林的老部下,“运作”起来会方便得多。王长林告诉杨某,他认识一个“中间人”,可以牵线搭桥帮上海营业部介绍一笔大业务。杨某欣然答应,在王长林的介绍下与节鹏相识,并最终达成了业务协议。按照约定,节鹏将单位1.5亿元的国债交由营业部托管,营业部每年向节鹏支付不超过8%的国债利息。
协议达成后,王长林开始向上海营业部的经理王某催要支付给“中间人”的中介费,并指使林某等两人出面冒充所谓的“中间人”。在商讨费用比例时,王长林可谓煞费心力,提出提成比例至少应该在3%至4%。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定下按不高于3%的比例支付中介费。精明的王长林为避免后患,提出“中介费必须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且中间人领取中介费时可以不签署任何手续”。
一切事宜都谈妥,“中间人”粉墨登场,前往上海营业部领款。在杨某向王长林确认“中间人”身份时,王长林信誓旦旦地保证,取款的人就是“中间人”林某。有了王长林的背后掌控,林某顺利领走了第一笔中介费100万元。此后,直至2004年9月,林某先后领取的中介费已经累计达到1100余万元。
据林某自己说:“我在领到钱后,都及时把钱转交给了王长林。”
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王长林没有想到,2006年时,由于节鹏受贿案案发,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开始内部核实1100余万元巨额业务中介费的情况。心虚的王长林立即找到林某,请求林某答应,承认是他自己介绍的业务并领取了1100余万元的中介费,并答应退还全部款项。至于钱的问题,王长林说:“我来解决。”
林某同意后,王长林立即送来了用于还款的现金75万元和200万元,可随后却不再付款。由于林某确实无钱可还,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提出,可以找人提供一份质押担保合同。王长林得知后,找来了以前的同事,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让李某用其公司的股权同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签署了一份假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此后,王长林再也没有交给林某一分钱。
但是,王长林的这一招“金蝉脱壳”却没能最终奏效。在节鹏受贿案侦查过程中,节鹏将王长林的犯罪事实作为揭发检举的线索提供给了检察机关。其间,王长林反复唆使林某替自己圆谎,但是2009年10月,林某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很快便供出了王长林,尽管王长林始终狡辩,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长林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王长林作为财务资金部的总经理,虽然不直接领导上海营业部,但是从职级上讲,王长林是杨某的上级。王长林通过虚构“中间人”的手段,骗取单位巨额公款,除利用了其偶然掌握的节鹏有意托管国债的业务动态、了解并熟悉行业惯例等工作便利外,主要是利用了其作为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对下属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因此王长林属于利用了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记者李松黄洁 通讯员张康陆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