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者:女孩双手被反绑 胸挂“小偷”纸牌示众
“她只穿着一件打底的贴身衣服,双手被反绑在超市门口的电线杆上,头部一直都是低低的,胸前还挂着一个硬纸壳的牌子。”居住在镇上的钟先生说,他那天早上去买菜,刚好见到了这一幕。
“我们叫超市的人解开绳子。他们(超市人员)不解,说要给大家看看这个小偷,还要让她游街示众。”在现场目击该事件的钟女士说,她与小陈的父母是远方亲戚,知道小陈父母都在广东打工,一时回不来,就向超市工作人员提议可以帮女孩赔偿超市的损失:“他们要价1000元,否则就不放人,并说要女孩的父母过来赎人才行”。
当天,多名现场目击者向记者证实,女孩挂在胸前的纸牌写着“小偷”两字。随后,有群众报警,女孩被超市人员带进了超市内。小陈的叔叔在得知消息后,赶到了镇上,并在白沙边防派出所里见到了小陈。
“她脸色苍白,在边上一句话都不说,被捆过的手腕勒痕很深。”小陈的叔叔向记者翻出了当天在派出所拍下的小陈手腕勒痕相片。
超市:老板诉员工不懂法 偷东西应赔偿
8日下午,该超市的负责人莫女士向记者调出了12月4日的监控录像。根据监控画面显示,在10时07分、10时10分的两段画面中,均拍摄到小陈有将物品塞进口袋的行为。
莫女士也向记者出示了在小陈身上搜出的物品:两个发夹和三条曼妥思糖,总价值为66元人民币。
“我们的员工不懂法,受到了处罚,但小女孩偷东西也有错,这是两回事。”超市的负责人莫女士说,事发时她去进货了,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抓住了偷东西的人,那要赔偿损失,“偷了东西肯定要赔,小女孩是未成年人,但她也是有监护人。”
莫女士称,该超市曾有多次被偷窃的经历,“有一次,一下就被偷走了14罐奶粉。”
处理结果:超市违法人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对此事开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看到,决定书写着“经查明:2011年12月4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邹某某、莫某某在广西合浦县白沙镇居委会某超市内,因发现陈某某(女,现年11岁)偷东西,用绳子将陈某某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示众,并在陈某某身上悬挂一块写有‘小偷’的字牌,导致很多群众围观。”
合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于12月5日,由白沙边防派出所民警送至北海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详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专家:父母给予物质保障时更应注重情感交流
南宁百年乐情感婚姻家庭心理咨询中心心理专家王景表示,此事已经给小陈造成了较大的心理阴影,其父母给予孩子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要经常打电话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教会女孩做人的道理,“小女孩的心灵是受到了伤害,如果有可能,可以让她的表姐和朋友来找她玩点开心的游戏活动,转移她的注意力。”
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谭曜光律师认为,超市发现小女孩偷东西后,应报警交由警方来处理,而不是采取此类侮辱人格的方式进行处理。
9日,记者了解到,北海市合浦县妇联已派工作人员去看望了小陈,并为她送去两本心理辅导类书籍。(记者 伍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