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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校车安全条例过渡期不宜过长

2011年12月12日 13:3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

  纵观《征求意见稿》,从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到设定校车高质量要求,从明确监管主体到校车保障的安全责任,从对司机的高要求到设定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制度设计并不逊色于发达国家对校车的严格重视。

  既然征求公众意见,就说明集思广益才能使校车安全条例更完善。笔者的建议是:

  过渡期不宜过长。《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设置过渡期有其必要性,这样一项庞大的工程,短期内确实难以一蹴而就,但是过渡期不宜过长,一旦过长,就可能危及孩子的权益,因为时间不等人,孩子亟须高质量的校车。

  不宜淡化城市中打工子弟学校的合法诉求。调查显示,现在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集中于两个群体,一个是随父母进城打工的孩子,另外一个群体是农村里的留守儿童。目前,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权利相对缺乏,他们往往成了被忽略的群体,有时连基本的校舍都没有保障,谈何安全的校车?

  最后,如何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管?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至少有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有其必要,但是会不会陷入九龙治水的困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管。比如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前,出事的校车曾被查出超载,但交警罚款后就予以放行。

  法律生命在于其实施。比如去年7月1日,《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已正式推行,校车安全标准体系虽已确立,但不合格的校车还不是时时出现吗?校车立法很重要,保障法律落实更重要,同时还要为公众监督构建更开放的平台。(秦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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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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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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