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行窃,儿子奋勇抓贼被捅伤后,其父用铁撬板将已被控制的小偷打成骨折。今日,记者从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获悉,将贼打成骨折的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打伤盗贼的王某,系忻府区董村镇人。今年5月17日,王某的儿子刚刚踏入家门,便遭遇两名入室行窃的盗贼。抓贼过程中,王某的儿子被一名盗贼持匕首捅伤后,依旧坚持追赶。终于,在追至一村民修理店时,他将其中一名盗贼抓获,另一人则趁机逃跑。“你儿子被贼捅伤了,你快去看看吧。”事发后,王某闻讯赶到修理店,看到儿子被捅伤,一时气愤,便捡起修理店内的铁撬板抽打盗贼,致使对方右肩胛骨骨折,后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本案合议庭经过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但鉴于此案发生过程中,盗贼持刀伤人具有明显过错,法院依法酌情对王某从轻处罚;同时,王某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有新的认识,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全国先后发生多起抓贼后,将对方打死打伤事件。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打死小偷属于正当防卫,是义愤,是伸张正义。殊不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某用铁撬板抽打盗贼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法官认为,当盗贼被王某儿子抓获时,其偷盗行为实际上已经结束了,因而就不需要再施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了。
通过此起案例,法官奉劝大家,抓住犯罪嫌疑人后,应该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任何私自审问甚至用私刑将其打伤的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制止犯罪行为应当有一定限度,既制止犯罪,又须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过度行为可能导致犯罪。(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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