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家庭因邻里纠纷闹到派出所后,何先生在派出所大厅内将郑女士打伤。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何先生赔偿郑女士1.1万余元。
郑女士诉称,今年4月的一天上午,何先生在顺义区一个派出所大厅内将她打伤。她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额部皮下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双眼钝挫伤、双眼视网膜震荡等。她认为,何先生的行为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伤害,导致她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故起诉要求何先生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近2万元。
何先生辩称,他与郑女士是邻居。事发当天,郑女士先打了他的母亲,他母亲报警后,两家才到了派出所。这期间,郑女士又动手打他母亲,他气急了才打郑女士。他只同意承担医药费的一半。
法院认为,何先生以其母亲受到伤害为由殴打郑女士,造成其受伤,何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郑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并未对精神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精神赔偿不予支持。根据郑女士就医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何先生赔偿郑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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