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市民张某驾助力车与一小轿车发生事故,滚入车底,裆部被烫伤,身体其他部位也多处受伤。过后,张某将小车驾驶员及其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赔偿,双方近日在法庭就事故责任展开激辩。
张某在诉状中称,今年8月18日上午11点多,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沿龙蟠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太阳宫对面一路灯杆附近缺口处,在向右转弯借非机动车道通行时,他正好也驾驶助力车,沿此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他受伤。交警一大队调查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向右转弯借非机动车道通行时疏于观察,且没有让所借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先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分析,是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滚入了车底,男性的关键部位正好对准了滚烫的排气管,导致此部位受伤。
在诉状中,张某要求桑塔纳车驾驶员李某及其所在的某商贸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人保南京分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八万两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但被告方却认为,交通大队认定的事实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认定事实中事故地点的描述错误直接导致了责任划分错误,案件未当庭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严兰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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