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调解怎么办?
专家建议调审隔离、尊重当事人意愿
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两种情况,包括: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的提出,是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减少民事纠纷的一大进步。“调解是在社会转轨、法治发展的背景下克服法律条文抽象性和法律程序刚性的有效手段,能够使当事人,特别使自身缺乏诉讼技能又难以聘请专家律师的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说。
然而,也有学者指出,这一规定有可能为强制调解提供生长的土壤。
“所谓强制调解,就是‘以判压调’,即法院用可能产生的判决结果,迫使当事人进行和解。这就像是调解与判决的博弈,除非当事人愿意冒极大的风险继续进行上诉,否则只能接受调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健解释,调解的法官很可能就是审判的法官,这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得当事人之间不得不有一种合意。
汤维健认为,强制调解主要来源于“调审不分离”。他建议,增加“参加调解的法官不宜进入审判,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虽然诉讼成本高,但是公正性得到了保障。
对于强制调解的成因,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博士给出了另一种解释,他认为,强制调解的产生并不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行调解的条款,而在于法院的绩效考评上,法院要在管理体制上避免这一情况的产生。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兴长也认为,我国司法调解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法官不是人民调解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用案件调解数量这一指标来简单地衡量法官的工作实绩。草案中的这两条规定,确实容易使法官强行调解,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限制当事人的维权方式。
因此,姜兴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上强调,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他指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启动。当事人在诉讼中是选择调解还是判决,是其一项基本权利,绝不能由法官来取舍。”
虚假调解如何防?
专家建议赋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机会
针对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情况,去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用司法确认程序予以补救。
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呼应。根据草案规定,为了做好法律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司法确认,让调解更有执行力,然而也有人指出,司法确认时要考虑如何避免双方当事人“钻空子”,即防止恶意诉讼的产生。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红星遇到一起蹊跷的案子。一家私营餐饮公司经营者向其堂兄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与一般借款纠纷不同的是,双方对欠条的内容没有任何争议,并且都主动要求法官进行调解。
在法庭询问阶段,李红星仔细询问了双方的交易记录、交易过程和资金用途,餐饮老板支支吾吾、答非所问,终于露出了马脚。原来其公司已经濒临倒闭,目前正被员工催要工资,被供货商起诉催讨货款。为了躲避债务、转移资产,餐饮老板与其堂兄恶意串通,伪造了欠条。
李法官遇到的这起案件,只是形形色色虚假调解的形式之一。所谓虚假调解,是指一部分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恶意隐瞒相关事实,通过向法院起诉之后迅速达成调解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调解文书,达到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诉讼行为。
“建议赋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机会。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涉及的问题可能和第三人有关,建议引入第三人参与。此外,还应健全调解后对案外人的程序保障,例如产生虚假调解时,相关第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现在的弊端在于第三人不能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汤维健教授提出自己的建议。
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关于诉调对接的条款,是描绘出了诉调对接机制的大框架。倘若这些条款最终纳入立法,如何让诉调对接更好地运行,产生最优化的社会效益,还需在探索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其规则。
“诉调对接的大方向不会变,诉调对接实现了社会救济司法化,同时也使司法救济更加社会化、合理化。”陈杭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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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三十九、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白龙 胡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