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体育课上意外摔伤
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担责80%
9岁男童小戴在体育课上没有听从老师安排,自说自话跑去玩鞍马,结果摔成骨折。松江区法院判决学校和小戴各担责80%、20%。学校在无过错情况下被判承担主要责任,主要是因为小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14日,安静的校园里突然传来一声惊叫。原来,三年级学生小戴在上体育课时,没有按照老师安排好的运动项目去活动,而是独自跑开去跳鞍马,结果不慎从鞍马上摔落,右肱骨髁上骨折。小戴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孩子骨折。校方辩称,已经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小戴受伤是因为他自己没有遵守教学秩序。
【以案说法】
小戴在意外发生时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侵权案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学校若想免责,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但是,案件中学校提供的基础教案和活动计划材料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做到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在安排体育活动时,除了保护外,还应该合理预见、尽到预防危险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定小戴受伤的结果与校方未尽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最后判决:校方应对小戴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小戴受伤是在其不听从老师安排,脱离群体独自活动,而老师在照管着众多学生的情况下,对突发状况难免有所疏忽。换言之,不能苛求让学校承担过高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酌情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但法律同时规定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以规制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这个案例即是其中之一。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学生的年龄状况区别对待。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即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所受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如此区分的原因何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小,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存在较大不足,对行为的后果也不能辨认和理解,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如果其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难以准确描述意外发生的情形,监护人远离事故现场,也很难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从而达到举证学校存在过错的目的。(通讯员 陈贤聪 记者 徐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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