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责第一案,在一年之后———两“建国”复出了。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证实最近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导致现实中官员复出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呼吁完善相关程序的声音由来已久。经过多年探讨和争论,许多意见也基本达成一致,只待立法予以吸纳。
2010年9月10日,江西发生震惊全国的“宜黄拆迁自焚事件”,拆迁户3人被烧成重伤,其中一位伤者去世,时任宜黄县长苏建国带数十人到医院抢夺尸体,打伤钟家人。10月10日,时任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免职。然而,仅仅一年过去,责任官员便以同样的级别复出,被免职如同带薪休假,给了当时为舆论的胜利、正义的伸张以热烈掌声的民众一记意外的耳光——这样的问责让“责任追究”成为一种摆设,这样的复出使“严惩”成为一句空话!
比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原来,在公众眼里摘除官员“乌纱帽”的免职处罚,只不过是“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难怪近年来问题官员快速复出事件比比皆是,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再如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在悄悄复出之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这些问题官员的悄然复出,在刺激公众神经、引发公众的疑问和不满的同时,也在损害政府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显然,对于被免职的官员,仅仅是“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根本无法达到惩戒的效果。对于这些责任官员,有的需要以“撤职”革除职务的方式进行惩戒,可惜“撤职”被“免职”替代了!
其实,问题官员并不是不能复出,但问题官员的复出需要给公众一个信服的正当理由,并且要遵循透明公开的民主程序。这个正当理由就是,问题官员在思想上确实对以往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和悔改,在行动上用自己的实际行为,做出了有目共睹的突出实绩,足以让群众原谅他以往的错误。而在程序上,首先是问题官员的复出必须广泛征求民意,取得民意上的许可。对那些民意反对的,要坚决制止。其次,问题官员的复出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命程序进行。一些地方官员复出总是“云山雾罩”,静悄悄进行,搞暗箱操作,这也是引发社会争议和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问题官员复出要严把程序关,特别是公示关。这不仅是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官员是否符合复出条件的一次检验!(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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