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12月15日电 (徐丹丹 徐金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罪犯陈红兵执行死刑。
2010年年初,罪犯陈红兵与王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抢劫,1月5日晚,在武汉市江岸区中国工商银行某营业部附近寻找抢劫目标。当日19时许,二人发现被害人杨某从银行自动取款机房出来,便尾随伺机抢劫。当行至一小区外楼的罗马柱长廊时,陈红兵、王某冲上去对杨某实施抢劫。因杨某反抗,王某抓住杨某,陈红兵持刀朝杨某胸、腹部连捅数刀,杨某挣脱转身逃跑时,又朝杨某右肩胛捅刺一刀,致杨某因左右心室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二人未劫取财物即仓皇逃离现场。
另2010年1月2日19时许,陈红兵与王某在江岸区幸福大道塔子湖市体育中心附近进行抢劫,陈红兵持刀威胁,王某搜身,劫得被害人刘某手机一部(价值1250元)。
此前,陈红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8月刑满释放。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红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红兵积极参与预谋抢劫,数天内连续抢劫,单独持刀威胁或捅刺被害人,并致一人死亡,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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