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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州花都区区委书记潘潇因受贿被判刑12年

2011年12月15日 20: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12月15日电(记者 王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原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潘潇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潘潇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 (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3622.37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0000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潇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潇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潘潇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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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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