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才子书记”之称、在台上频讲反腐台下猛收贿赂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本报案件版8月24日曾以《“才子书记”台上频讲反腐台下猛收贿赂》为题进行报道),因收受贿赂折合共计350余万元,今天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被追缴非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现年54岁的潘潇,先后担任全国总工会轻工业工会干部,广州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广州市芳村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广州市委副秘书长,广州市花都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在担任花都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在承揽项目工程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通过提拔任用下属亲信借机敛财。
8月24日,潘潇受贿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当天的庭审进行得异常顺利,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只是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了异议,特别是针对帮助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的指控,潘潇提出:“我只是帮助李某约了花都区交通局的领导一起吃饭,向他们表示今后要对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并没有直接指示他们要把场地租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查明,潘潇单独或伙同亲属(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万余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潘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潘潇还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潇有期徒刑12年;追缴被告人潘潇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潘潇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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