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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非户籍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011年12月16日 17:1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5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送审稿”将非深圳户籍人口纳入社会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范围,并提出被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的同时,也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广东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送审稿”的出台,不仅在现有政策上做了突破,而且可操作性强,省民政厅正在探索将这一模式推广到全省其他地区。

  救助涵盖“从摇篮到坟墓”

  “送审稿”除了明确本市低保居民可享受的保障待遇外,还明确了“第二条保障线”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凡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均被“送审稿”纳入“户籍低收入家庭”范围,并可依需求申请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抚养救助、丧葬救助等7个项目的专项救助。将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从低保人群扩大到了“户籍低收入家庭”。

  在户籍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的7个专项救助中,内容涵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最困扰低收入家庭的“教育”、“医疗”、“住房”三项,都有细致规定。

  非户籍人员享五项救助

  作为外来人口、流动人口最多聚居的地区之一,深圳在2010年7月出台了《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非户籍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规定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在深圳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的,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可向居住证发放地申请临时救助。此次出台的“送审稿”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不仅向非户籍人口提供临时救助,7个专项救助中的五个项目也向非户籍人口开放:“送审稿”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且申请前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年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因遭受疾病、意外事故、诉讼、失踪、死亡等突发情况,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都可申请临时救助。持深圳市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满五年且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五年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非户籍低收入家庭,可依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殡葬救助。

  获救助要参加公益劳动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非户籍人口的本地化救助一直是一个难点。所以难,就在于流动人口的本地救助经费要从本地财政中支出;另一方面,如果救助标准过高,会造成其他地区的流动人员纷纷涌来的情况。“所以在救助上必然要有‘门槛’,要有限制”。“送审稿”从两方面给出了限制:一是规定了非户籍人口在深圳工作生活的年限,以及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二是增加了受助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新内容。

  “送审稿”中明确提出:“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应不少于四天。”在操作上,公益劳动施行登记制度———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后,由组织公益劳动的机构负责在记录表上登记盖章,并凭参加公益劳动的记录和其他有关证件领取生活救助金。公益性劳动由街道社会救助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或由其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实施。(记者黄丽娜、马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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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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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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