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合理结合
“时军锋等骗免高速通行费案的定罪量刑是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合理结合。”法院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就时军锋等是否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赵秉志认为,时军锋等人使用虚假的军用牌照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以诈骗罪对时军锋、时建锋定罪是正确的,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理。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明知其军用车牌系伪造,但仍使用,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免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因此,无论该伪造的牌照系采取何种方式获得,他们使用该牌照骗免通行费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赵秉志说。
时军锋、时建锋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到底是多少,这是此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之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368万余元,而被称为“天价过路费”,受到了很多质疑。与原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认定的通行费数额大幅降低。
对此,赵秉志认为,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对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计算更为合理,既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避免了对行为危害程度的双重评价,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正当保障。
首先,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是适当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路客运载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按照这些规定,超载的货车根本不应在公路上行驶,而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因此,对货车超载的部分计量核算通行费显然不合理,而按照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则更为合理可行。判决按照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合理保障,是适当的。
其次,判决没有将惩罚性收费计入骗免的通行费数额,也是合理的。加收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明显具有惩罚性。在认定诈骗等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时,不能将这些惩罚性费用计入其中。因为加收费用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如再将其纳入行为人诈骗的犯罪数额中进行评价,就成了双重评价,有违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再审判决没有将通行费中的惩罚性收费计入被告人骗免的通行费,是合理的。
“这次判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量刑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赵秉志评价说,作为一起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的审慎处理,牵涉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法律的评价和情理的考量,是对相关司法机关暨司法人员办案智慧的考验。总体上看,判决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合理而中肯,是刑事裁决之事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刑法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合理结合,因而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