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老板李某在承包工程过程中,为了给所雇佣的工人支付生活费,竟然指使所雇佣的工人盗窃由他承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通信电缆。近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永宁县法院一审判决,即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6年,包工老板、被告人李某承包了中国铁通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光缆抢修工程。2006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为了给工人支付生活费,指使其雇佣的工人李某、王某、张某、杜某、路某、孙某、靳某驾驶一辆客货车,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宁夏中宁县余丁乡,将铁通公司吴忠分公司架设在余丁乡机房通往时庄村正在使用的价值12356.32元的通信光缆630米盗割后,正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铁通公司吴忠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王某、张某、杜某、路某、孙某、靳某弃车逃跑,李某被当场抓获,所盗割的电缆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雇工李某被中宁县法院判刑,而包工老板李某则外逃。
2006年4月3日,李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脱逃。2008年11月24日抓获并执行逮捕,2009年9月29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脱逃。2010年3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1月30日将包工老板李某抓获并执行逮捕。
永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630米,价值12356.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盗窃,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包工老板、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治新报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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