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崭新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调整。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贯彻和谐社会的价值观,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机械执法现象,不断提升刑事办案活动的社会效果,就成了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谈到在刑诉法修改中贯彻和谐社会理念的重要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表示,理念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对于执法活动、办案质量却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几年的司法改革有一个重要规律,那就是:各项制度的改革,必须理念先行。如果没有科学的理念,怎么可能有正确的行动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也表示,理念作为一种思维习惯,在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占据支配、主导的地位。它是行动的指南,正确的理念是成功的通道,错误的理念则会使人迷失方向。因此,要从根本上保证执法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解决好理念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加上不良风气传播方式,使得一些社会矛盾迅速传播,甚至发酵、放大、变形导致矛盾激化。另外,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了,这些都对刑诉法修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樊崇义指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应该使政法工作者充分认识到,我们党已经完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和谐哲学为指导的转变,从斗争哲学转向了和谐哲学,相应的,诉讼价值观也要从一元化工具主义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化的价值观。
近些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达和网络的发展,人们已走出信息闭塞的时代,一个案件引起全民关注甚至大讨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案案无小事。可以说,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中华民族的进步、文明、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办理刑事案件,不仅仅是为了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考虑如何把这三者统一起来,要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樊崇义说,这亦是他建议刑诉法修改应贯彻和谐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们一般只是在政治层面上谈和谐社会理念,而很少关注刑事诉讼立法与社会和谐之间的紧密关系,也很少有人从和谐观念入手考虑刑事执法问题。实际上,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面临着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究竟是要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改造一个人,还是通过刑事诉讼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上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平说,答案无疑是前者,而要避免后一种情况出现,就需要在刑诉法修改中贯彻和谐社会理念,推动刑事诉讼执法理念的嬗变。
在梁平看来,这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观念,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于轻微犯罪要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防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配合多,制约少,只注重打击犯罪,而缺少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此外,在修改刑诉法时,要将一些重要的执法理念上升为法律基本原则,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就如何在刑诉法修改时贯彻和谐社会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补充道,刑事诉讼法原则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规范。此类规定虽然不具有具体操作性,却体现了一种价值导向,而且可以为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因此,吴宏耀建议,此次刑诉法修改应当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增加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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