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一个事实难以判断的个案,司法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并无明显失当之处,但对被告人责任的认定存在偏重嫌疑。
备受关注的浙江吴俊东案有了新进展,金华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吴俊东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
从一审判决承担70%赔偿费,到二审维持原判,及至申请再审被驳回,虽然吴俊东案一开始就被舆论贴上“金华彭宇案”标签,但并未影响司法结果。这究竟是司法对自身专业理性的坚守,还是背离大众道德期许的忤逆呢?
对于事实难以辨清的案件,司法的专业判断很容易与大众的“先入为主”发生冲突。吴俊东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对于这一关键事实,舆论一开始就站在吴俊东一边。毫无疑问,在无法重现事发现场的认识局限中,如此先入为主作出事实判断有失公民理性。
对司法公正与否的理智评判,应当侧重于审判的认定逻辑是否合乎法律规范与司法规律,而不应简单以想象中的事实为标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法院使用高度盖然性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的运用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也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同时还需达到确信的程度,不能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在这一点上,司法真正遭到质疑的是:为何在警方作出“未见碰撞痕迹”的证据下,法官还坚持适用带有心证色彩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对被告人责任的划分究竟遵循什么规则才更公平?我认为,对于这样一个事实难以判断的个案,司法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并无明显失当之处,但对被告人责任的认定存在偏重嫌疑。这一基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归责,应寻求更充分的理由根据,更符合人们对公平的想象。
遗憾的是,法院在一审、二审后对判决逻辑缺乏充分的展示和说理,并未让公众明白其中的法律专业判断逻辑,也未通俗化阐明被告责任分担的缘由,司法专业理性与普通民众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从而容易产生隔膜和误解。虽然金华中院出于平息舆情的考虑,事后详解该案裁判理由,但对于先入为主的公众而言,收效微乎其微。
当然,对于公众而言,可能也需要从中增长公民理性。要知道,法官不是万能的,即便法院判决吴俊东承担责任,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就认定了其撞人的事实,很多时候司法并非“非此即彼”的简单判断。 (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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