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偷从外墙爬到四楼钻窗户入室,费了这么大的劲,偷的东西却挺“实在”——高压锅、花生油,还有顺手捎给媳妇的一件皮大衣……日前,市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再普通不过的盗窃案,然而盗贼偷来的东西,却成为这起盗窃案中的最大“亮点”。
这名小偷姓余,今年四十多岁,也许是年龄大会过日子的缘故,余某偷东西时和一般小偷有区别,不管是什么东西,只要能卖钱或者家里用得到,他都“照收”。余某之前有过不堪回首的过去——198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9月11日被释放;2003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1月14日被释放。今年夏天,手头紧张的余某最终按捺不住,决定再次“出山”。
一天晚上,余某来到市中区土屋路附近,在踩点后发现一旧式居民小区的安保措施薄弱,便决定在此展开盗窃。可是当余某选定作案地点后,本打算偷一二楼住户的他发现,底层住户都安装了防盗窗无法下手,无奈的他只能从外墙一直往上爬,从一楼硬生生爬到四楼,才找到一家忘记关窗户的住户。余某通过观察确定该住户家中没有人后,随即翻窗入室。
进了屋,余某从卧室一直翻到厕所,也没能找到一分钱的现金和金银财物。但他还是想“贼不走空”,最后将目光放在了厨房,因为他发现失主家有一大罐子还没有开封的花生油、还有一个崭新的高压锅值点钱,便毫不客气的将这两样东西占为己有。临走时,余某还不满足,便又从刚刚翻过的衣柜中找到了一件女式皮大衣,比照尺码后,他认为这件衣服自己的媳妇穿着没问题,于是也顺手卷走了。
日前,此案经市中区法院审结,法院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余某在本次盗窃犯罪之前,已因同种犯罪两次受过刑罚处罚,不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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