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12月22日电 (梁娜)22日,曾在长春市轰动一时的因怄气飙车致人重伤案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树军、张向龙在市区道路上追逐竞驶,发生碰撞,致无辜群众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树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向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6月23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向龙驾驶轿车与被告人王树军驾驶的出租车会车时,王树军认为对方车辆大灯晃眼影响自己正常行驶,遂与其相向停车,二人发生口角并撕打起来。
此后王树军驾车离开现场,张向龙报警后驾车在后追逐,两车行至宽城区黑水路与东六条交汇50米处时发生碰撞,王树军驾驶的出租车失控冲向左侧人行道,将路边一家烧烤店的店主林某和13岁的女孩宿某撞伤。
经诊断,被害人宿某所受伤害为:右小腿完全离断伤;右胫骨端粉碎性骨折;左小腿碾挫脱套伤;双下肘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五级伤残。被害人林某被诊断为右手环指肌腱断裂,构成轻微伤。
据介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和解,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2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张向龙赔偿被害人宿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王树军赔偿被害人宿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元,被害人宿某、林某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向龙、王树军分别驾驶机动车辆因发生矛盾,在道路上互相追逐,造成一人重伤、五级伤残、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向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两名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及当地派出所能够落实监管及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树军、张向龙均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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