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浮桥管理所成被告
为讨说法,家属去找相关单位和市政府,但都说跟他们没关系。
因不满管理方的一味回避态度,10月9日,死者家属将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浮桥管理所起诉至高安市法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曾宏强死亡各项费用20余万元。
“我小孩走后,浮桥的管理一点也没有因此有所改善,”曾宏强的父亲觉得不可思议。
“警示牌已尽到提示义务”
对于家属的质疑,浮桥管理所所长廖其如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现浮桥是由原先的木船经过钢质改造后于2009年9月16日竣工通行的,桥面仍翻新为木质结构,每年对桥面板、护栏、钢丝绳等都进行了日常维修保养。
廖其如强调说,浮桥管理所的职责是对浮桥设施安全进行不定期检查,保障浮桥设施的完好,对破损设施进行维护修理,确保浮桥安全通行,不存在浮桥年久失修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为做好安全知识宣传,在浮桥南岸行人上桥必经处的城墙上设置了浮桥简介与安全知识宣传栏,在浮桥的南北两岸上桥处分别设有警示牌和安全提示牌,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对家属指出的钓鱼、摆摊设点、老人小孩独自通行等现象,工作人员只能从安全角度作出提示与劝告,但劝说大都只会招来市民“安全我自己负责”的冷漠,对方不听劝告他们也不能采取强制要求。另外,浮桥是高安市的特色旅游景点,更不可能会制止老人、小孩上桥,“《安全管理制度》只是提示,不是规定”。
“值班人员是24小时责任制,不是说工作人员要24小时巡查或站岗。”同时,对家属方提出值班人员未按浮桥管理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值班人员职责》的相关规定(做到上班时间不离岗,值班人员每日早上清扫桥面码头,经常上桥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逐级汇报,实行每日24小时安全值班制),廖其如认为这种质疑有些荒谬。
“浮桥结构是遵照历史结构的保留。”对于家属提出的护栏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问题,廖其如说,护栏沿用传统的双栏杆方式,具备叠加防护效应,且经过了百年来的历史检验,目前的护栏高度也正好适合于行人坐歇,高安市民也都是认同的。只有违规翻越,否则完全能保证安全防护需要,历年来从未发生过在浮桥上正常行走摔跤,护栏防护不当失足落水事件。
这一说法在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党委委员陈洪清处得到类似回应。他表示,浮桥管理所工作人员有限,不能做到24小时值班巡逻,只能是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就会上前劝阻。而仍然存在着的各类违规现状,陈洪清同样表示了“劝阻无用”这一结果的无奈。
两被告单位坚称与事件无关
庭审现场,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强调得更多的,是曾宏强的落水溺亡是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个人行为,具体发生在何时何地,怎么落水,情况不明。
对原告方律师举证的多组浮桥照片,浮桥设施破损以及一些违规现象的存在,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浮桥系旅游景点,不存在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等情况,2008年改造后通过了高安市地方海事局验收,桥身部分出现破损,但这起事故不是因为破损而导致,也从未因浮桥本身题致使人身损害。再者,锦河是自然河道,河水随季节和地段不同深浅不一,且河道也非浮桥管理所职责范围。
开庭过程中,就证人小孩所说的当时没人下水救人以及原告方提出浮桥管理所值班人员未尽到值班的巡查职责。廖其如称,关于救护设施,虽非工作职责要求,但桥头两岸均有工作船只,尤其在北岸有管理所聘用人员生活的泊船,快艇、小船,历年来数次甚至深夜救护过不慎落水者及游泳体力不支者。
另外,其多次强调说,浮桥是旅游景点,只是一个桥不是公共场所,浮桥管理所工作人员没有对落水者施救的责任和义务,如若施救,也是个人的做好事行为。事故发生时,值班人员也在桥头处值班工作,但“没有听到求救声”,等聚集了大量围观人群和警察到达现场后,才知道发生了落水事故,不然不可能见死不救。值班人员当时还请求110民警疏散围观群众,预防再发生意外落水事故,救护不及时不应当由浮桥管理人员担责。
交通局代理律师与廖其如均表达了对发生该起事故的同情与惋惜,但坚称事件与浮桥设施安全与维护管理都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滥用诉权,管理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拒绝调解。
庭审结束后,就事故发生,是否会因家属诉求对桥梁结构改善以及管理方面加强巡逻,廖其如简单表示,自己做不了主。
对此,陈洪清表示,浮桥的现状结构一是历史传承,是高安市的一道特色景观,同时也契合了高安市人民夏天坐在护栏上纳凉的需求。另外,之后将在工作要求中安排部署,加强值班人员巡逻次数。
法院未当庭宣判。(新法制报 文/记者龚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