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现浙江的“检方指控证据被排除”案二审,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法制日报》记者从二审二次开庭的采访中获悉,检方又在庭上提交了多份新证据,就指控章国锡“受贿”事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构成要素的记忆偏差和逻辑矛盾再次举证,辩方也提供了相应的新证据,质疑检方这种自我否定的方式实际是证人作伪证的表现。
这些新证据与以往有何不同,又会对刑事审判结果造成何种影响?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两审围绕证据合法性辩论
章国锡原系宁波东钱湖旅游建设局局长助理。今年3月2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章国锡受贿7.6万元,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章国锡受贿0.6万元,判决其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悉,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仅有行贿人的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映证,结合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认定,最终确定章国锡的受贿额为0.6万元。
鄞州区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一审排除证据不当。
在8月26日的二审开庭中,双方继续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检察员认为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提供的公诉卷证据恰恰能反证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的事实。
就在针对章国锡受贿事实的举证中,检察员通知两名控方证人周亮和史建党出庭作证,分别就起诉书中所称的向章国锡行贿1万元和2万元举证。辩方律师指出两证人在行贿的细节事实上存在多处矛盾;检察员则表示,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出入,但不影响对章国锡收受二人贿款的基本事实认定。
检方提交新证据核实原证
在二审开庭结束后,宁波市检察院以“要对辩护人在二审当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核实”为由,申请了延期审理。
12月14日下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二次庭审上,出庭检察员提交了新证据,就二审中出庭证人周亮、史建党分别行贿1万元和2万元等相关事实进一步举证。
周亮曾经在8月26日的二审出庭作证时说2005年行贿的地点是“宁波市惊驾路(中兴路到朝晖路中间那一段)、靠近体育馆那边的一个茶室”,辩护人则当庭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路段街面房从未曾开设经营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室、茶馆。
在本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提交了一份9月5日关于周亮的证人笔录:“具体位置我确实记不清了,这个茶室也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茶室,反正是两层的。”
检察员举证说,“根据江东区地名办提供的资料显示,位于惊驾路上的水晶咖啡馆就没有登记注册信息,由此说明像周亮所说的茶室虽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但并非代表它就一定不存在。”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检方就周亮行贿涉及的工程项目予以核实,区别于出庭作证的证词,周亮除了在历次的笔录中交代做过钱湖三期延伸段工程(住宅公司)外,还在今年9月5日的笔录中承认接过钱湖三期工程(建工集团)。
与周亮一样,二审中关于史建党的送钱地点即章国锡办公室中的布局再次成为举证焦点。
史建党自2010年7月1日以后连续3次的固定说法是“把钱放在椅子旁边的小茶几上”,二审中辩方提供了证据,证明章国锡的办公室里没有史建党出庭作证时提到的“茶几”。
在检方新提交的证据中,记者发现,史建党在9月13日所做的笔录中表示,“长条形的跟写字台差不多高的,柜子不像柜子,茶几不像茶几的东西,有点像长条桌。”
在检方提交的另一份新证据即章国锡的隔壁办公室同事的证词中,也提到“办公室有一张木质黄色的长桌子”,两者恰好相互印证。
检察员认为,新提交的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受贿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成立,因时间跨度大,细节存在出入,属于证人记忆的正常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