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难还
标4000万罚2000万
案件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经公安机关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李清从浙江省濮院镇毛衫批发市场老板黄芦英、黄秋英处订购了一批“白坯衫”,李支付部分定金后,拿货贩卖后再还款。李随后又从周金柱处购买“鄂尔多斯”注册商标标识2.2万套,“恒源祥”注册商标标识7000套、“梦特娇”注册商标标识1000套,并在当地找到专门缝制商标的“小陆”,而周金柱贩卖的商标是从名叫“阿忠”的贩子那里买来的。案发后,李清主动供出周金柱等人,但“阿忠”、“小陆”等仍在逃。
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价1680元的“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所有羊毛衫的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成了法院最后判决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和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故适用吊牌标价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今年9月2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随案移送的26187件假冒羊毛衫被依法予以没收。
李红英说:“2100多万元,我就算十辈子也还不起,只有上诉了。”另一位律师王福奎则称:“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没有使用吊牌价一说。他实际销售几个月,一共才6万元的货品,盈利才1万元。”南新丹称,李清已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焦点一
是否按吊牌价格销售?
案件披露后,争论集中在李清“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上。庭审时,南新丹提供了光盘和淘宝网上买卖的记录,证明毛衣的实际销售价格大约每件是130元。
但公诉人认为这只能证明网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证明这是实际销售价格。李红英也说,他们对网络销售一窍不通。对于实际销售价格,李红英的说法是,吊牌价1680元每件只卖50多元;吊牌价2180元每件卖150多元。
但李清告诉南新丹,去年12月15日公安曾扣押了其两台电脑主机和账本,里面详细记录了每件羊毛衫的实际销售价格,但南新丹发现账本和电脑没有移交给法院,李清还一口咬定,当天当场没有填写扣押清单。
对此公诉人的回应则是“莫须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主机是让公安机关扣押的。”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认为这是本案最大的疏漏:“对实际销售的446件羊毛衫价格,应当逐一查清其平均价格才能用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核实此事,记者向当时逮捕李清夫妇的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察郝耀、那日苏进行询问,但二人均拒绝进行回应。鄂尔多斯检察院起诉科的吕博则说,她当初经手此案,并就被告方所说的电脑、账本等证据问题要求公安局作出解释,但后来她休了产假,后事如何不清楚。
焦点二
为何能动用跨省抓捕?
此案另一个讨论焦点是跨省抓捕和跨省审理。
今年8月3日,王福奎曾向主审法官递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矛头直指鄂尔多斯公安局涉嫌程序违法。我国《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李清的犯罪地在郴州市北湖区,鄂尔多斯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也不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鄂尔多斯公安局没有立案侦查权。
但鄂尔多斯法院判决书上对此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商标权利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就是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010年2月21日,公安部经侦局下发了《关于下发假冒“鄂尔多斯”商标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通知》规定,鄂尔多斯经侦支队有权利刑事侦查权,人民检察院、法院也能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因此不予采纳。 文/图 本报特派记者武威(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