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公众提出,实践中存在通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王敏远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一个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好制度,但后来有的地方实务部门在有的案件中发生了规避这条规定的情况,二审不能加刑,就发回去让一审法院加刑,导致上诉不加刑形同虚设。
【检察监督】
删“检察院可对侦查提意见”
二审草案变化:一审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内容属于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性规定,且涉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不在法律中规定,继续探索。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公众中有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干扰侦查,或变成联合办案。
【财产冻结】
债券股票基金纳入冻结范围
二审草案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李适时表示,这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作出的规定。此前公安部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增加查询、冻结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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