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法律对如何保护证人规定得过于笼统,许多证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由此来检视,我国法律在对待证人问题上,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现象。
同时,社会中发生的对证人的每一次的报复现象,都是对社会正义的一次打击。所以,在力量上明显处于弱势的证人,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给予保护。如果证人的生存权利与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即使百姓都怀有一颗善良正义之心,但以后谁还敢冒着生命危险举报犯罪线索,或在诉讼中作证?
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和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如美国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用一切有用的方法为证人提供保护”。虽然,在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关制定专门《举报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法》的提案或议案多次被提出,也得到了不少的关切,但多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但毋庸置疑,证人是维护法制的证人,证人之所以作证,是尽义务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保护证人是法律必须承担起的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证人,我们的法律体系既要严谨,更需完善。如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几类案件中的证人保护,虽然体现了对证人的保护要求,但应看到,当前不少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却不仅是在这几类犯罪案件中突出,不少腐败案、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并不鲜见。因此,保护证人必须突出最大的覆盖面,突出事前、事中的全程保护,来呵护“时代的良心”。
要知道,如果有关保护证人的立法不完善,出现有些证人可以被保护,有些案件中的证人不能被保护,势必会降低民众对司法的信心。而如果由此导致一些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就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因此,证人保护制度理应覆盖所有证人,而不应有案件性质的区别。
同时,我们的法律语言也必须明晰、准确,同时要体现对证人的保护法律强制性。比如草案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中的“应当”,我以为应改为“必须”,这样才能强化司法机关保护证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总之,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立法有责任,司法机关更要履行职责。只有用法律保障证人不再“戴着镣铐跳舞”,在法制社会中才可能有更多的人站出来张扬 “时代的良心”。(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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