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6警察杀人案”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海宇落网之后,原定于12月27日开庭对她进行审判,因故推迟到12月28日开庭审理。(《新京报》12月27日)
与王海宇同案的主犯李立田早在2008年就已伏法,而对她的审判却“姗姗来迟”,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显然不公正。而王海宇的迟迟不归案,与法律上取保候审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
2006年,被批捕的王海宇就因怀孕被取保候审,随后潜逃;2011年11月,王海宇再次归案,但20余天后又因怀孕被取保候审。且不说她这次“怀孕”的真假,最重要的是,王海宇在取保、监视居住后逃跑,似乎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
根据现行法律,取保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财保,一种是人保。财保的金额由公安机关确认,被取保的人逃跑后,没收这些保证金通常来说也不足以令嫌疑人“心痛”,况且有些人的保证金额特别小;至于人保,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保证人,法律虽有罚款乃至追究刑责的规定,但并不细致,现实中执行得也不好。
眼下,刑事诉讼法正面临修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备受人们关注。在让犯罪嫌疑人更多地享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这项权利被滥用。如果取保候审制度,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反而成为他们逃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工具,甚至成为某些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的工具,这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被害人和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来说,也不公平。
所以,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为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工具的情况,立法必须有预防措施。比如,对于不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应当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收缴有关证件,并上网登记,防范他们外逃;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规定从重处罚。如此,王海宇取保后就无法潜逃,潜逃也得不到好处,恐怕就不至于如此“姗姗来迟”受审了。(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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