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仝霄等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以及受贿罪、故意杀人罪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原科长仝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
5月24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仝霄等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同时,依法不公开开庭对被告人仝霄强奸犯罪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仝霄自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利用其担任驾校科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采用推托、不让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明示或暗示等手段,索取或收受各驾校负责人现金共2152.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非法所得全部追回或扣押,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仝霄、马运鹏等人在垣曲持霰弹猎枪,向被害人连开多枪,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仝霄、邵国锐聚众插手纠纷,被告人赵伟、张涛泄愤火烧居民门楼的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被告人仝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仝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另有: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强奸罪等;撤销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运中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对仝霄的假释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还对被告人仝霄限制减刑。
同时,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 胡增春 郭卫艳 通讯员 陈生祥 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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