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两级法院判决偿还欠款675万元
据毛国军介绍,他们曾于2009年元月份将开封建立公司和河南中建公司起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了诉讼费59000元。
“通过几次开庭审理,我们才知道开封建立欠我们这么多钱不还,按建立公司的说法不是不想还,而是而立偿还。因为他们从中建公司转包过来后,中建公司从本工程中提取了33%的高额管理费,折合款项849万元,从而导致开封建立无力偿还。”毛国军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1月17日的判决结果为,开封市建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贾武旺工程款6750000元;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与开封市建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的判决终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省高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这样一段话,“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收取32.99644%的管理费及补充协议约定收取20%的管理费过高,影响了建立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贾武旺应得的工程款,中建公司应就其收取10%管理费之外的剩余部分以及衣服双方协议欠建立公司工程款749142.07元之和的范围内,对工程欠款承担责任。”
新乡中院执行庭:将协调河务局解决所欠申请人款项
12月27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新乡市中级法院相关人员,并收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件的情况回复。
据新乡市法院介绍,判决生效后,申请人2011年9月5日向新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建设工程款675万元。
新乡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债务人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开展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工作。先后到郑州、开封、濮阳、新乡所辖县区等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据悉,被执行人开封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注册地址无该公司办公场所,该公司亦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新乡法院称将协调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并适时向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情况,同时,发出限制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令。
“我们将积极协调市政法委和被执行人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河务局,妥善解决本案所欠申请人的款项。”新乡市法院执行庭庭长闫紫梅说。(记者 宋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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