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任何法治社会,都不会允许刑讯逼供这种恶行存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说:“除非所有人的自由都得到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佘祥林是冤枉的,赵作海是冤枉的,杜培武是冤枉的,胥敬祥是冤枉的……在反思此类冤案的时候,我们应该认识到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人权。对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持否定态度最坚决的莫过于美国。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有一个著名且颇具特色的法则,即“毒树之果”。按照该法则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讯问等活动获得的证据为线索,又发现并收集的其他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权力只有在被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可能不被滥用。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公权力机关必须接受制约和监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会休止。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都是在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得以催发和显现的。
权力制衡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共同价值和基本原则。厉行法治,必须保证公共权力的合理运行和有效控制,以遏制权力扩张。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是科学界定权力结构,降低权力行使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权力。因此,遏制刑讯逼供关键是要划清权力“边界”的模糊地带,通过法律约束公权力的行为。
在以往案件的侦破中,有一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口供侦破的。捶楚之下,何患不得?消除刑讯逼供这一诉讼痼疾,不可能一蹴而就。刑讯逼供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令禁止。首先,“恶行当用厉法。”如果某个案件经审判后因发现刑讯逼供而被撤销,足以说明各执法机关和部门都没有认真负责。其次,建立防止刑讯逼供产生的相关预防性机制。如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等。复次,建立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裁判机制,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必须能够独立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不会受到干扰。否则,要法官主动启动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核实程序很难。最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和追责机制。(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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