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拍电影是假,骗取投资款是真。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32岁的山西女子任晓敏诈骗两名事主75万元,被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5月至8月,被告人任晓敏以投资拍摄《厉害媳妇》、《小牛的草原》等电影,需支付剧本费、制作费、剪辑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徐某35万元、杜某40万元。徐某报案后,任晓敏被抓获。据其交代,民警在她注册成立的影视公司办公室保险箱内起获赃款52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任晓敏否认诈骗事实,辩称她和被害人徐某是合伙人,为拍摄电影共同成立了一家影视公司,徐某作为股东、投资人,而她投资的钱投到公司而非具体的项目,钱都用于公司运营了。
任晓敏的辩护人也为她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涉案的两部电影剧本都真实存在,任晓敏也与编剧、导演进行了数次商谈,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电影未能实际拍摄,故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任晓敏称曾与该剧编剧、导演等就电影拍摄工作商谈过,但这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双方签订拍摄协议后,任晓敏即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拍摄工作并未实际进行,她也从未实际出资。任晓敏明知拍摄工作不可能进行,仍隐瞒真相,要求被害人向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打款,并在短时间内将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她主动交代赃款去向,其家属也代她退赔被害人杜某30万元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林靖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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