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增大、受贿犯罪形式不断细化明确的同时,一些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打擦边球的“软贿赂”渐渐抬头,还钻了界定难的空子。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这看似属于人情世故的“软贿赂”,实质上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引起重视。
把入学资格当礼送
随着北京升学择校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公认的名校入学资格成为极其稀缺的资源,想进名校常常需要相应的社会关系以及高额择校费。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行贿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替受贿方缴纳择校费,或是通过人情关系办入学资格当“礼”送。
在西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方是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王某,他希望从主管项目审批的国有单位领导张某处获得业务机会。王某得知张某的孩子面临升学,通过自己的关系成功帮助张某的孩子入读名校,给张某节省了十余万元的择校费用。王某所在的公司后来也获得了一些项目。但由于《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好处的形式仅界定为“财物”,所以王某利用自己的人情关系帮助张某孩子到名校就读这一情况就无法界定为受贿犯罪。
卸任后受聘拿高薪
很多国有企业的领导退休后,在不违反相关任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受其他企业再聘用。但这个理由往往被利用,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好处的“挡箭牌”。
赵某是一资源行业国有公司地区主管,享有工程审批权。在任时,一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取得了不少工程项目,赵某离任后,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其100万元。双方一致说这笔重金是聘请赵某作公司副总的“定金”,并强调赵某属于这个行业的顶尖人才,公司与赵某之间也签署了相应的聘用合同。
由于没有发现该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对赵某离职后收取好处进行约定的相关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不得不对该案作了撤案处理。
检察官:把篱笆扎紧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检察官表示,如果行受贿双方就离职后收受财物单独进行约定,或者心照不宣,在缺少相关旁证,双方又达成攻守同盟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要证明双方存在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存在巨大困难。因此,需要在法条中明确规定“约定”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在司法解释中对明确约定离职后收受,以及推定受贿人知道离职后可以收受相关好处的情形进行一一列举,以明确并规范这类案件的查办工作。(古芳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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