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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拟遏刑讯逼供之祸 不自证其罪受认同

2011年12月31日 09:1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刑诉法修正拟遏刑讯逼供之祸不自证其罪受认同
图/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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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这在我国法律中已作出规定。但作为侦查、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如何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最高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80953条意见。

  不能“自证其罪”的法律理由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秘密拘捕”、辩护权的保障……自从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来,诸多与草案相关的热点不断引起关注。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最高立法机关在整理公众建议以及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此次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不少常委委员表示,诸多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对权利的保护。

  完善证据制度

  公检法严禁威胁、引诱取证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此案的后续进展随着涉嫌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周明晗的被刑拘渐渐淡出了媒体视野,但刑讯逼供之祸却更加让人忧虑。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认同。

  在社会反馈的意见中,一些人建议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任何人有权保持沉默”,并删去“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也有意见认为立法不应当过于超前,从打击犯罪角度考虑,现在不宜增加这一规定。

  在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贺一诚委员说,引入“不得自证其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草案又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项原则存在对立和矛盾,将来在实际操作上,会引发问题。

  对于一审稿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维持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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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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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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