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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们就接到《通知》,现在正组织全院学习呢!”贵州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在电话中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指导性案例统一了裁判尺度,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同时,最高法院也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
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典审理案件;英美法系则主要以判例法审理案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最高法院一公布指导性案例,立刻引起社会关注,更有舆论称这是司法制度的一次变动。
较早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主任、现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案例指导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了解决法官审判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是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案例指导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
红头文件限权
从事审判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达40年之久的周道鸾,能够清晰描绘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脉络。尽管已从最高人民法院退休,周道鸾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文章仍常见报端。
周道鸾讲,案例指导制度有逐步探索发展的过程。建国初期,法院审理案件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政策,当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都没有,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审判质量很低。
没有现成法律如何审判案件?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的倡导下,从1955年起开展审判经验总结活动,整理和研究大量案例总结经验、规范法院审判。
“最高法院调集和审阅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9200件刑事案卷,从中选出5500个案例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础材料。”周道鸾回忆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法、民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行。最高法院一方面作出司法解释,一方面下发案例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
1983年至1988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293个案例。“这些案例不少是最高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内部下发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法官审判的随意性。”周道鸾称至今他还保存着一些类似的红头文件。
1984年之前,最高法院所有案例只限于法院系统内部下发,不对社会公开,透明度不高。
1985年以后,最高法院决定在“公报”上定期发布案例。周道鸾认为,从这个时候开始最高法院对案例指导进行制度设计。
不久,案例指导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重视。1989年4月29日,在最高法院内部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主持审委会,谈到中央领导希望最高法院充分发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作用时强调,中央要求最高法院要“多做司法解释,特别是当前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更要多做一些;同时要更多地搞点案例”。
2002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发布了该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先例判决制度的若干规定》。随后,天津市高级法院、昆明市中级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开始探索案例指导制度。
2005年,“二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法院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克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从最高法院‘红头文件’内部协调,到以正式文件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说明我们量刑裁判随意性太大,‘同案不同判’现象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周道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