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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陷投机性利益链 “非理性繁荣”亟待降温

2012年01月04日 08: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过去的2011年里,一场以“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老板欠债外逃”为焦点新闻事件的民间借贷危机波及浙江、福建、江苏、内蒙古、广东等地,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近日发布的《2012年社会形势分析预测》(中国社会蓝皮书)对民间借贷和其中的风险进行了详细剖析。

  所谓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的银行信贷而言的,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

  “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随着一系列事件被曝光,“民间借贷”这个看似中性的词语背后所隐含的巨大风险开始浮出水面,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具体而言,中国民间借贷风险主要以规模风险、价格风险、结构风险、违约风险4种形式呈现,这4种风险交织在一起,使中国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潜在危机。”社会蓝皮书的撰稿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燕芬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在黄燕芬看来,目前中国民间借贷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结构风险当中,“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逐步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

  “中国目前的信贷体制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偏向于向国有经济部门发放贷款,而民营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在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上,多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认为,根源在于我国的信贷体制方面。

  社会蓝皮书作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辛洪波说:“虽然近年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贷款的额度和所占比例有所提升,但仍没有改变中小企业获取贷款与其国民经济地位不相匹配的现状。”

  除了信贷体制上的因素,在对非法民间借贷打击上的诸多短板也使非法集资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控制。“目前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尚不清晰,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黄燕芬说。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很多均涉及民间借贷行为,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法律边界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对民间借贷主体权责、法律责任、政府监管等关键问题没有说明。”黄燕芬向记者分析,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仅限于“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等一般性论述,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教授彭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无法明确区分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这将最终导致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范围的不确定性。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扩大,高利贷、非法集资以及违约行为增加,部分地区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法律纠纷和不法行为不断增加。非法的民间集资借贷行为,其危害已远不只在金融领域,让民间借贷驶入安全轨道刻不容缓。

  对此,社会蓝皮书提出,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出现,表明中国现行的正规金融制度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金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应逐步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改变二元金融结构。

  对此,黄燕芬认为,首先要将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通过建立中小型金融机构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资金价格的“双轨制”;此外,还要开拓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结构。

  同时,黄燕芬提出,还需制定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居民金融风险意识。记者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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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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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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