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框架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制度性设计。为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法律监督环节“三连跳”,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规定均有突破。
民事执行也要监督
清除监督盲点迈出重要一步
在人民法院系统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方针的大背景下,大量民事案件适用了调解结案。仅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65.29%。利用调解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等情况已屡见不鲜,备受社会诟病。但是,检察机关对调解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却于法无据。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分类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分类监督。中国政法大学杨荣新教授表示:“修改的核心是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批复,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严格限定在民事审判中,监督范围并不包括调解、执行和诉前、诉中的生效裁定。司法实践中,除非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对调解、执行和生效诉前裁定均无法有效监督。
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赵旻说:“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过窄,弊端明显。其一,检察监督如仍囿于民事审判活动,对执行难、执行乱等已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的问题,法律监督不能发挥作用。其二,司法实践中,违法调解存在,其中法院强制调解也屡有发生,再加上虚假调解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大量涌现,法律监督如仍然限于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那么,备受关注的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仍将处于法律监督缺失的状态下。”
民事执行活动和调解活动被纳入检察机关监督范围,是清除法律监督盲点的重要一步。对此,许多办案检察官给予充分肯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张云霞说:“在北京市推行机动车限购后,由于当事人双方串通,名为以车抵债,实为规避限购政策,以虚假诉讼的形式骗取法院调解书。”她分析,这类案件虽然没有自然受害人,但调解书一旦生效后果严重,不单单危害司法公正,更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相关法律专家表示,此举给予了检察机关明确的法律支持,无疑有利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已见成效。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北京、山西等12个省份实行执行监督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签订工作协议等方式探索监督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活动,2011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4起执行案件和2件调解案件进行了监督,并对其中1件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依法自行纠正。对此,当事人非常满意,事后还给检察院送去了锦旗。
检察建议入法
督促审判权规范运作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赵旻说:“检察建议入法,旨在督促审判权的规范运作。与抗诉相比,监督方式更灵活、监督范围更宽广。”针对检察建议入法是否意味着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削弱了法院审判权这一争论,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恰当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根本上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检察监督权应充分发挥其威慑性而非管理性。
一些基层检察官认为,目前,检察建议依据2001年颁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2009年颁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但两者效力并不及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并没有可以实现诸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监督权力的具体途径和手段的立法支持。
杨荣新说:“检察建议入法势必提升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将大大加强,覆盖了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四个领域。”
有专家表示,法律监督加强并不会削弱审判权行驶,但应设定严格的程序加以规范,避免检察监督权随意行使,避免将监督演变为“检”、“法”之间的对抗。其中,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对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更好配置司法资源很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