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手段增多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条规定被视为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
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手段只有抗诉一种。针对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明显增多的现状,单靠抗诉一种法律监督手段显然难以适应实际需要。
实践中,尤其是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会议后,各地检察机关在强化监督手段上多有作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一般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建议更换承办人等创新的法律监督手段,正逐渐被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认可。
其中,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为减少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建议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违法情形,提出建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违法行为调查则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前期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建议更换承办人是对审判中案件,如果发现有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处理方式。
杨荣新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必将导致相当一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表现,这无疑是减少当事人诉讼累赘的有效手段。草案规定的查阅法院卷宗、调查核实等手段,将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提供更为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利好消息。
赵旻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扩大一旦入法,监督手段的强化将是必然。通过阅卷、调查,检察院才可能充分了解案情,更好地履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多名基层办案法官和检察官认为,如果强化监督手段和增加监督方式入法,随着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或者增加,抗诉的数量会相应减少;随着办案周期缩短和当事人讼累减少,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会提升。但他们提醒,草案规定一旦实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否顺利衔接内部办案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等配套措施能否及时跟上,都是对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考验。短时间内对上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指导需求会增大。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十四、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十六、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本报记者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