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粪污的玻璃钢球罐在打压试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在现场负责调试的三人当场死亡。事发多年后,两名死者的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几家单位赔偿损失。日前,(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认定其中一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而另一名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2006年,天津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取得“畜禽粪污超高温厌氧生物快速消毒防疫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试验成功。2006年10月,某牧业公司向天津市科委提出了“牧业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示范工程”立项申请。2007年4月,牧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该项目承建实施协议书,由科技公司作为项目承建单位,承担该项目的设备研制及设计施工工作。2007年7月,某科技公司与津南区一家玻璃钢制品厂签订了《玻璃钢球罐承揽制作协议书》,由该制品厂承揽玻璃钢高温厌氧舱(即玻璃钢球罐)的制作、安装和试压等工作。
2007年8月4日11时,玻璃钢制品厂完成球罐的制造及现场组装后,在某牧业公司养牛场与某科技公司共同对球罐进行空气压力测试时,玻璃钢球罐发生爆炸,造成正在打压试验的玻璃钢制品厂厂长、一名工人和验收球罐的科技公司一名技术负责人死亡,另三人受伤。
日前,玻璃钢制品厂厂长的家属将某科技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牧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事发后,公司已为原告垫付了29.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般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涉案三个合同关系系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作为人格权侵权关系的依据。且二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各被告的侵权事实。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在事故中死亡的某科技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家属也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牧业公司以及玻璃钢制品厂厂长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一年。故法院确认五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毅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每日新报 记者张家民 通讯员于翔 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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