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月4日电 (张秋蓉)近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幼儿在幼儿园被深度烫伤案件。涉事幼儿园被判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1万元。
案件原告唐苗苗(化名)出生于2004年11月,就读于合川区龙市镇完全小学幼儿园。2010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许,幼儿园保育员刚烧好一锅准备给孩子们上午喝的热豆浆,没盖盖子就晾放到幼儿园洗手间的空旷处。
恰在此时,5岁多的苗苗结束了课间休息,第一个冲进洗手间玩耍。年幼的苗苗哪知危险在逼近自己,在玩耍时不小心掉进了滚烫的豆浆锅中。这顿时急坏幼儿园和苗苗父母。苗苗当即被送往合川区中医院,因烫伤病情很重随即又转入重庆市西南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苗苗为烫伤30%(30%深Ⅱ度),躯干、臀、四肢严重烫伤。经重庆市法庭科学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多次行扩张器或植皮方法等治疗。在住院的33天里,年幼的苗苗多次被拆药换药的绷带拉扯痛到大哭,而后续治疗中每隔一段时间苗苗要进行一次植皮手术。
在苗苗治病期间,原告父母和被告幼儿园因治疗和赔偿费用问题发生分歧,诉至合川法院。合川法院高度重视此案件,少年庭的女法官们多次看望在家中养病的苗苗,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合川法院审理查明,苗苗未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就读于被告幼儿园,因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管理职责,致其在入园期间被放置于该校幼儿园洗手间的热豆浆烫伤,遂判决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由被告予以赔偿。幼儿园赔偿苗苗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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