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涉嫌受贿、售假一案又有新进展。朝阳法院对汪自力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一审判决,于近日被市二中院撤销,理由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此案已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检方指控,汪自力在2007年初到2009年5月间,以允许商户在秀水市场内出售假名牌、帮助过户摊位、解决工商查抄等名目,向商户索要好处费。此外,汪自力和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保卫部经理祖绍中,于2008年伙同杨昌君在秀水地下三层存放大量带有LV、CUCCI、CHANEL等注册商标标志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共同分成。警方在控制杨昌君后,从仓库内起获假冒名牌包共8425个,经鉴定价值76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汪自力否认指控。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1万元。祖绍中被以相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汪自力和祖绍中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两项罪名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记者追访
部分涉案证言说法矛盾
在市二中院的裁定中,没有具体写明哪部分事实不清。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汪自力二审时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李云清。
李云清称,二审时他并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但他在梳理一审的卷宗材料时发现,一审法院认定汪自力的所谓犯罪事实,没有一起是“证据确实、充分”。针对汪自力售假的证据中,自称与汪自力合伙的杨昌君说,汪前后共出资40万元。但对于这40万元如何交到杨昌君手上,多名证人的说法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几项指控,有一笔是“以帮助商户刘某过户市场摊位为名索要好处费15万元”,李云清提出,据有关证人称,刘某是通过前台工作人员将装有银行卡的信封交给了汪自力和时任秀水街董事长助理的吴卫爽。但事后到银行取款并签字的都是吴卫爽。那么,签字是否为吴卫爽本人所签?该款是否交给了汪自力?只有吴卫爽能够证明,但吴卫爽案发后一直在逃,没有归案。李律师认为,没有吴的证言,一审法院就认定汪自力受贿了这15万,非常草率。(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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